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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产与刘志明、桂林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民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李产。被执行人刘志明,桂林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路隐月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本院依据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志明、桂林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志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七星支行营业室62×××75账户内的存款82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熙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萝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