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美丽与蔡玉娜、吴明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林美丽,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黄国财,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玉娜,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明将,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林美丽与被告蔡玉娜、吴明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美丽的委托代理人黄国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玉娜、吴明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美丽诉称,被告蔡玉娜、吴明将因经营需要资金,分别于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15日两次向其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同时由被告蔡玉娜出具《借据》两份交其收执。本案借款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两被告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蔡玉娜、吴明将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林美丽执有《借条》两份,第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塘边村林美丽借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2012年3月14日借款人:蔡玉娜”,第二份《借条》载明:“今向林美丽借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2014年4月15日借款人:蔡玉娜”,2014年8月6日,原告林美丽以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无果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蔡玉娜与被告吴明将于1994年5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蔡玉娜、吴明将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答辩意见或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据此结合原告林美丽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蔡玉娜两次向原告林美丽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有原告的陈述及两份《借条》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足以认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蔡玉娜偿还借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林美丽主张两被告共同向其借款,但其称借款时被告吴明将没有在场,且两份《借条》均只有被告蔡玉娜的签名,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然无法证明被告吴明将有共同借款的事实,故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主张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林美丽与被告蔡玉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原告主张两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该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蔡玉娜、吴明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玉娜、吴明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美丽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5元,由被告蔡玉娜、吴明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邱堂寅审?判?员??洪坤超人民陪审员洪真真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黄绍颖附注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