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丁秀萍诉葛志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丁某某,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彦武,江苏省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丁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