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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丁秀萍诉葛志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丁某某,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彦武,江苏省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丁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