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学宾与赵文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宾,赵文奇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张学宾,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粮农。被告赵文奇,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宾与被告赵文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张学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宾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依法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张学宾负担。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福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