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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8年3月18日,汉族,小学,务工。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大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姐夫蔡某某家吃午饭时喝了约二两白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大英县蓬莱镇蓬莱路由江南中路方向向郪江中路方向行驶。14时51分许,行驶至蓬莱路88号门面外人行横道路段时,该摩托车左侧方向手把与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唐某某左腿相撞,造成唐某某受伤、摩托车左侧方向手把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作出(成)公(交)鉴(醇)字(2014)0111163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送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0.2mg/ml。次日,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大公交认字(2014)第141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唐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2014年11月24日,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川中司鉴(2014)临鉴1283号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意见书,审查意见为被鉴定者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时,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事发后,陈某某赔偿了唐某某的损失共计29876.57元,并取得了唐某某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证属实的书证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122案件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关于陈某某挡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公交认字(2014)第141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大英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4)0111163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司法鉴定协议书、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川中司鉴(2014)临鉴1283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亦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毅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文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三)……;(四)……;(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七)……;(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