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淑雯与潘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雯,潘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34号原告:陈淑雯。被告:潘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雯诉被告潘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雯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莫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