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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淑雯与潘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雯,潘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34号原告:陈淑雯。被告:潘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雯诉被告潘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雯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莫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