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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尹生伟诉被告驻马店市百瑞特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生伟,驻马店市百瑞特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尹生伟,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建华、周维龙,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百瑞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南段(工业集聚区燃气电厂南)。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生伟诉被告驻马店市百瑞特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生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生伟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生伟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尹生伟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杨明霞审 判 员  王继伟人民陪审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