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聂强与宋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强,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聂强,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宋锐,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收入7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肥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