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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聂强与宋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强,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聂强,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宋锐,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收入7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肥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