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荣花与被上诉人周丽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花,周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花,女,汉族,1965年6月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女,汉族,1988年9月4日生,某中心职员。上诉人张荣花与被上诉人周丽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01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荣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荣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玲审判员 赵珺珉审判员 路进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