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林颖与戴恒伟、戴宝鑫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颖,戴恒伟,戴宝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颖,女。委托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恒伟,男。委托代理人张毅娴,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宝鑫,男。上诉人林颖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颖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富有,被上诉人戴恒伟的委托代理人张毅娴,被上诉人戴宝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退还上诉人林颖。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士强速 录 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