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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运杰与马娟、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杰,马娟,李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王运杰,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娟(曾用名:马丽娟),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云峰,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杰诉被告马娟、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运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运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劲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