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前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侯红林与赵锐彬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红林,赵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前保字第4号申请人:侯红林。被申请人:赵锐彬,邢台市桥东区高开王快镇河会村532号。申请人侯红林与赵锐彬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2015年1月1日15时许司机赵川会驾驶被申请人赵锐彬所有的冀E×××××低速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郭乡110KV阳鑫线027号高压杆塔南侧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葛立克驾驶的冀E×××××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申请人葛立克受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现未予赔偿。申请人欲向贵院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诉后判决的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冀E×××××自卸低速货车一辆。现该车暂扣留在交警队停车场,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如申请有误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人民币担保25000元。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锐彬所有的冀E×××××自卸低速货车以诉前保全,保全采取扣押方式。(扣押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国 景 芳助理审判员 朱 丽 平人民陪审员 杨小芝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