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闫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闫XX,男。委托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莲勃,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XX,女,现下落不明。原告闫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XX及其委托代理人丛莲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XX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5月4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平淡,缺乏交流,原告自2010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5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邓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5月4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3年5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供其邻居丛XX和母亲周XX到庭接受调查,丛XX称其系原、被告对门的邻居,已经四、五年没有见过被告了;周XX称其系原告的母亲,原、被告结婚后一直与其在一起居住,被告已经离家五、六年了,但不知道她为什么离开。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尽管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但被告在五六年前离家,近几年一直没有音信,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有改善,现原、被告已分居多年且相互之间没有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娟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