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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委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孟美利、魏加豪、魏婷婷与刘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美利,魏加豪,魏婷婷,刘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委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孟美利,女。申请执行人魏加豪,男。申请执行人魏婷婷,女。魏加豪、魏婷婷法定代理人孟美利,身份同上。被执行人刘仓,男。孟美利、魏加豪、魏婷婷与刘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刘仓赔偿孟美利、魏加豪、魏婷婷各项损失共计62406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刘仓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仓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6496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委字第00007号刘仓:孟美利、魏加豪、魏婷婷申请执行你(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赔偿三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62406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720元、本案执行费84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