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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530、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刘飞明与薛莲、广州市致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明,薛莲,张旭,广州市致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530、650-1号申请执行人:刘飞明,住广州市花都区。系()穗花法执字第530号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薛莲,住广东省兴宁市。系()穗花法执字第530号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旭,住湖南省湘阴县。系()穗花法执字第650号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市致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盘古路27号。法定代表人:罗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95、1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致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861.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