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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阮益波与阮益波、傅立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阮益波,傅立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忠辉。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阮益波。被告:傅立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益波、傅立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益波、傅立亚的起诉。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