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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德志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德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20号罪犯于德志,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00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德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于德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德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86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4183.78元,获奖金921.85元。自2012年1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48.70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于德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德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