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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沙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刘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沙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兴隆街。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明某,男,满族,个体,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塔山镇。被告刘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小庄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齐长东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人民陪审员  卢献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