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添寿、武文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添寿,武文伟,许健梅,潘金平,黄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洪日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添寿。被执行人武文伟。被执行人许健梅。被执行人潘金平。被执行人黄靓。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添寿、武文伟、许健梅、潘金平、黄靓金融借款合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添寿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武文伟、许健梅、潘金平、黄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信息予以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信息反馈,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