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艳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雯,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谢威,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4)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雯及其辩护人谢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艳雯在其租住的本市江岸区台北路台北名居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查获8包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玻璃瓶装绿色片剂。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重114.80克。被告人李艳雯的辩护人谢威提出二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能自愿认罪;2、被告人系初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艳雯及其辩护人谢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李艳雯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艳雯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艳雯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艳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张 依 聪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