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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徐青与辛时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青;辛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422号原告徐青,男,1959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周郭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时光,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青诉被告辛时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