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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商初字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胜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1181号原告:刘胜军。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玉敏,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文化北路40号。负责人:黄诗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永,该单位职工。原告刘胜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原告刘胜军于2015年1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蔺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