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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路×与周×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周×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路×,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周×,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路×与被告周×探望权纠纷一案。被告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石景山区,本案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本案被告周×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号,但其已在经常居住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号居住长达一年以上。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