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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固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科诉被告宋明欣、宋双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科,宋明欣,宋双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固初字第277号原告:李文科,男,汉族。被告:宋明欣,男,汉族。被告:宋双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科诉被告宋明欣、宋双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科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远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