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固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科诉被告宋明欣、宋双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科,宋明欣,宋双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固初字第277号原告:李文科,男,汉族。被告:宋明欣,男,汉族。被告:宋双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科诉被告宋明欣、宋双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科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远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