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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瑞明与被执行人马春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瑞明,马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995号申请执行人程瑞明,女,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月委*组。被执行人马春梅,女,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申请执行人程瑞明与被执行人马春梅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4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瑞明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春梅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马春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370元、执行费5291元)。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程瑞明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420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