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吕明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跃贤,吕明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刑初字第0025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跃贤,女,1952年7月7日出生,无文化,住朝阳市双塔区。诉讼代理人张志宏,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明星,男,1992年3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自诉人姜跃贤以被告人吕明星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5000元,自诉人姜跃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姜跃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跃贤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 辉人民陪审员 XX才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