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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张村东风261号被害人沈某乙家中,窃得人民币1700元。经调查,被害人沈某乙系孤寡老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帮助其向被害人退赔赃款人民币1700元。又查明,被告人陈某系智力残疾四级,但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乙陈述,证人沈某甲、王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村委证明,病历资料,残疾人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孤寡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鲍 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佳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