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秀英,林秀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林秀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申请人林秀锦,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诉讼代理人林延煌,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人林秀英要求认定被申请人林秀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申请人林秀英、被申请人林秀锦的诉讼代理人林延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林秀锦从小系聋哑人,智力低下,治疗无效,于2009年11月26日办理残疾人证。为此,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林秀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为林延煌。经查,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组织诉前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林秀锦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林秀锦无精神障碍,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林秀英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许明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惠端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