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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吕某。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某在本院的执行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某在本院的执行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两年。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桂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