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盛枝与黄梅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盛枝,黄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陈盛枝,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梅芳,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盛枝与被执行人黄梅芳债权纠纷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黄梅芳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盛枝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27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盛枝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