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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苇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贺立明与张丽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立明,张丽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苇民初字第75号原告贺立明,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丽凤,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贺立明与被告张丽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丽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立明诉称,被告张丽凤与朱景泉是夫妻,朱景泉已于2014年7月29日病故。朱景泉与被告张丽凤开办了一家砖厂,原告一直在该砖厂打工。自2011年开始,被告就拖欠原告的工资,截止到2013年12月9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3054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所欠工资。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3054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丽凤辩称,承认拖欠原告工资3054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理由,提供如下证据:工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2011年至2013年拖欠原告工资30540元。本院认为,该份欠条有被告张丽凤亲笔签名,且被告在答辩状中承认欠原告工资30540元,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就在被告开办的砖厂工作,是出窑工。出窑是0.015元一块砖,按件计算,多劳多得。2011年之前的工资被告均已给付。自2011年至2013年被告给原告开了部分工资,2011年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200元、2012年尚欠9840元、2013年尚欠12500元,共计30540元。原告从2011年至2014年年初每年都找被告索要工资,但被告始终都没钱给付,直至2014年被告的丈夫病故,所欠工资仍未能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全��工资305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但提交民事答辩状一份,承认拖欠原告的工资3054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实际完成劳务义务,并且被告已给付了部分劳务费,故原、被告之间劳务事实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30540元至今未给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其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丽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立明支付劳务工资30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云代理审判员  周洪霞人民陪审员  侯书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