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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深圳市联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创吉,深圳市联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94-1号申请人李创吉。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联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总经理。李创吉与深圳市联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联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1832.9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简笑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