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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福才与陈春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才,陈春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号原告陈福才,男。被告陈春幼,女。委托代理人陈庭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才诉被告陈春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为3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合计3840元,均由原告陈福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