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447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危娴,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昌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