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l5)赤法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怀、古通琴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怀,古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l5)赤法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陈月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麾跃,赤水市元厚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余国庆,赤水市元厚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罗怀,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人古通琴,女,198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怀、古通琴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3,588.00元。但被执行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怀、古通琴的银行存款33,588.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元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