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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万炜,行长。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平昌邮政银行)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将被申请人赵某某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昌县邮政银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某某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