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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0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波。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刚朝阳花炮厂。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波。被执行人何宗瑞。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波、浏阳市金刚朝阳花炮厂、何宗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3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波、浏阳市金刚朝阳花炮厂、何宗瑞银行存款人民币30077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