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相武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相武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李某甲,女,2010年5月2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系原告李某甲之母。被告李相武,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系原告之父。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相武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甲以被告李相武已将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足额支付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