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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彦良与被上诉人薛立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彦良,薛立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彦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立翔。委托代理人杨华(系薛立翔朋友)。上诉人马彦良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因上诉人马彦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彦良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彦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代理审判员 曹 静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艺速 录 员 周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