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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吴国贤、钱志国、潮四清、杨春、杨冬梅、疏建中、陆正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吴国贤,钱志国,潮四清,杨春,杨冬梅,疏建中,陆正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正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前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西路。法定代表人:潮四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定代表人:王前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前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前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吴国贤,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钱志国,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潮四清,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杨春,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杨冬梅,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疏建中,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陆正轩,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吴国贤、钱志国、潮四清、杨春、杨冬梅、疏建中、陆正轩银行存款2280586.29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