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郑强与林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强,林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郑强,男,住仙游县。被告林雪涛,男,住仙游县。原告郑强与被告林雪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年底还款,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故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为凭,并约定于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欠款。被告出具欠条后,只于2014年3月间偿还给原告人民币10000元,2014年6月1日还款人民币10000元,2014年8月9日还款人民币5000元,剩余欠款人民币2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5000元。被告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年底还款,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故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为凭。欠条内容为:“欠条本人林雪涛身份证号:35032219870608253X在2014年2月15日(贰零壹肆年贰月拾伍日)向郑强.证件号350322198207084311借伍万元整(¥50000)并承诺在2014年3月31日(贰零壹肆年叁月叁拾壹)前还清.如未及时还清本人林雪涛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林雪涛日期:2014年、2、14”。被告出具欠条后,只于2014年3月间偿还给原告人民币10000元,2014年6月1日还款人民币10000元,2014年8月9日还款人民币5000元,剩余欠款人民币2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欠条一份,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互相印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4年2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为凭,并约定于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该份欠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欠条后,共计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剩余欠款人民币25000元至今未还。故被告应负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5000元是可以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雪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强借款本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如果被告林雪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一十三元,由被告林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秀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