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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任广东与李守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东,李守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4号原告任广东,农民。被告李守都,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其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东诉被告李守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广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广东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广东负担。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