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8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韩国鹏与王晓强、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鹏,王晓强,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875-2号申请执行人韩国鹏。被执行人王晓强。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29日,本院委托潍坊广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XX所有的鲁G×××××号出租汽车一辆及营运价值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1月6日,竞买人韩国杰以635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XX所有的鲁G×××××号出租汽车一辆及营运价值归买受人韩国杰(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韩国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