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建斌与被执行人刘小聪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斌,刘小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许建斌,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刘小聪,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许建斌与被执行人刘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秋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小聪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依法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小聪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号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醒非审 判 员 钟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