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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文花与张乐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花,张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53号申请人赵文花委托代理人田浩。被执行人张乐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制作的(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乐武在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