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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何国威与胡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威,胡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1335号申请人:何国威,男,1971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华波,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关于何国威与胡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653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391.92元,其中15582.92元支付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809元用于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经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部分执行到位16391.9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13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