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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秀伍与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伍,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314号原告王秀伍,男,1945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有龙,北京市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法定代表人吕大如,社长。原告王秀伍与被告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伍诉称:2001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承包期限30年(自200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在原告承包期间,被告称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将司马台村的非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一律解除,收回后的土地出租给镇政府。原告不得不与被告解除了承包合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14.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目前无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组织。原告王秀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利害关系,故王秀伍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秀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化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