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吴玉龙与王成立、王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龙,王成立,王彦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字第137号原告吴玉龙,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成立,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彦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龙诉被告王成立、王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