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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吴玉龙与王成立、王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龙,王成立,王彦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字第137号原告吴玉龙,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成立,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彦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龙诉被告王成立、王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