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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4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程秀荣与臧家成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荣,臧家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906号原告:程秀荣,女,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臧家成,男,现住瓦房店市。原告程秀荣与被告臧家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程秀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秀荣自愿撤回对被告臧家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程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秀荣负担。审 判 长  于德彬代理审判员  王叶辉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