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泰华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金颐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静;李洪坤;李玉凯;孙玉超;王鑫;惠州市泰华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金颐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惠州市建基轻质砖有限公司;漯河泰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00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被执行人徐静,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李洪坤,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李玉凯,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被执行人孙玉超,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被执行人王鑫,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惠州市泰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洪坤。被执行人惠州市金颐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洪坤。被执行人惠州市建基轻质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洪坤。被执行人漯河泰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洪坤。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泰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部分土地及厂房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泰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响水河【惠湾国用(2005)第XXXXXXXXXXX】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泰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综合楼、厂房(所有权证号CXXXXXXX、CXXXXXXX)等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立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